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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居家和社区养老
根据海东市财政局和民政局《关于规范政府购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》东民〔2019〕43号文件精神。标准:符合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条件的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用,实行政府适当补贴,超出补贴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服务对象个人支付。政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A1类750元,A2类450元,A3类300元,B类100元。
二、城乡低保
根据青政办[2018]175号文件规定:城市居民最低保障标准月人均568元。农村低保生活保障标准年人均4300元,城乡低保差额发放,农村低保一档4200元/年(A档),二挡3600元/年(B档),三档2400元/年(C档)。
三、特困供养
根据青政[2016]91号文件规定,分散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补助标准10440元/年(580元×1.5倍×12个月);集中供养对象基本生活补助11484元/年(580元×1.5倍+580×1.5倍×10%),照料护理补贴标准:轻度失能护理补贴标准3600元/年(1500元×20%×12),中度失能护理补贴5400元/年(1500元×30%×12),重度失能护理补贴9000元/年(1500元×50%×12)。
四、临时救助
根据东民[2019]12号文件规定,临时救助试行分级审批,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权限提高到5000元,县级民政部门的审批权限提高到城市低保年标准的5倍(568元×12个月×5=34080元)。
五、残疾人两项补贴
根据《青海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》青民发〔2016〕22号文件规定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行分档补贴。其中,一级、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,三级、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。